自2008年4月21日起生效,并組成1988年國際公司法(「主要法例」)的一部份,應與主要法例一并閱讀。
現概述該修訂法的重要條文:
1、禁止不記名股份及債權證流通
凡于2008年4月21日或之后成立注冊的新公司,如持有不記名股份及/或債權證,必須把該等股份及債權證交給提供公司注冊辦事處的受托人公司。
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發(fā)行的任何不記名股份及/或債權證,須自該日期起計的6個(gè)月內(即「過(guò)渡期」),把該等不記名股份及/或債權證交給受托人公司保管。
如需延長(cháng)過(guò)渡期,可向公司注冊處提出書(shū)面申請,并附上:
◆申請延期的原因;
◆既定的費用;
◆公司注冊處認為必需提供的其它數據。
2、押記存檔
任何人士如向公司注冊處提交押記(文書(shū)或陳述書(shū))存檔,須于存檔后7天內向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提交已存檔的押記副本,否則,對公司的清盤(pán)人及任何債權人而言,該押記將屬無(wú)效。
3、股東名冊
國際公司的股東名冊或該名冊的副本,須于公司成立注冊之日起一個(gè)月內備存于注冊辦事處。任何公司如交由百威處理其薩摩亞公司成立注冊事宜的,百威將負責辦理此項手續。
凡于2008年4月21日之前成立注冊的薩摩亞國際公司,須自該日期起計的6個(gè)月內遵守該修訂法。
